入选标准
1、健康受试者,男女兼有,≥18周岁
2、男性体重≥50kg,女性体重≥45kg,体重指数为19.0~26.0 kg/m2(含边界值,计算公式=体重/身高2)
3、受试者于试验前签署知情同意书,自愿参加该试验
排除标准
1、具有经研究者判定有临床意义的(包括但不限于)心、肝、肾、胃肠道、胆、内分泌、心血管、神经、精神、呼吸、免疫、血液、造血等系统疾病者;以及具有上述脏器或系统严重疾病史(如无尿症、严重肾功能损害、急性肾小球肾炎、昏迷和肝性脑病、水电解质紊乱、顽固性低钾血症或高钙血症、顽固性低钠血症、高尿酸血症或痛风、糖尿病、胰腺炎、胆囊炎、红斑狼疮、严重肝功能损害、高血压、低血压、脑血管循环障碍、冠心病、高脂血症、甲状旁腺功能亢进症、甲状腺疾病等),可能危害受试者安全或影响研究结果者
2、交感神经切除者
3、生命体征、体格检查、实验室检查(血常规、尿常规、肝肾功能检查)、心电图、胸片、腹部B超检查显示异常且经研究者判定有临床意义者
4、乙肝表面抗原定量(HBsAg)、丙型肝炎抗体定量、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定量、梅毒抗体定量检测至少一项阳性者
5、存在研究者判定为有临床意义的食物、药物过敏或其他变态反应性疾病史(哮喘、荨麻疹、湿疹性皮炎等),或既往对氢氯噻嗪、其他噻嗪类、磺胺类、或者本品中任一成份过敏者
6、试验开始前4周内患有具有临床意义的重大疾病或接受过重大外科手术者
7、不能遵守统一饮食规定(如对标准餐食物不耐受等)者
8、吞咽困难者
9、不能耐受静脉穿刺或有晕针史或晕血史者
10、第1周期给药前4周内使用过任何与试验药物有相互作用或改变肝酶活性的药物,如其他利尿剂、降压药、止痛药、胍乙啶、甲基多巴、钙拮抗剂、ACE抑制剂(如卡托普利)、ARBs或DRIs、β受体阻滞剂、硝酸盐、巴比妥类药物、吩噻嗪、血管舒张剂、水杨酸衍生物、非甾体抗炎药(如吲哚美辛)、别嘌呤醇、金刚烷胺、降血糖药、降尿酸药、肾上腺素、洋地黄糖甙类药物、排钾利尿剂(如呋塞米)、皮质激素、促肾上腺皮质激素、两性霉素B、甘珀酸、青霉素G、抗心律失常药、止泻药、排钠利尿剂、抗抑郁药、抗精神病药、抗癫痫药物、细胞抑制剂(如:环磷酰胺、氟尿嘧啶、氨甲蝶呤)、抗胆碱能药物(如阿托品、比哌立登)、促胃肠运动药物(如西沙必利)、骨骼肌松弛药(如箭毒衍生物)、考来烯胺、考来替泊、树脂类药物、维生素D、钙盐、环孢菌素、二氮嗪、甲基多巴、升压胺类药物(如去甲肾上腺素)等;或第1周期给药前7天内使用过任何药物(包括处方药、非处方药、中药及保健品)者
11、第1周期给药前2周内食用过特殊饮食(包括火龙果、芒果、葡萄柚等芸香科果实、茶、咖啡等含黄嘌呤衍生物或酒精的食物或饮料等)或有剧烈运动(足球、篮球、跑步、健身操、游泳同等强度运动超过30分钟),或具有其他影响药物吸收、分布、代谢、排泄等因素者
12、有嗜烟习惯(第1周期给药前3个月平均每日吸烟量多于5支者)或饮酒习惯(第1周期给药前3个月内平均每周饮酒超过28单位酒精,1单位=285mL啤酒或25mL酒精量为40%的烈酒或75mL葡萄酒)者
13、既往吸毒史、药物滥用史,或药物筛查阳性者
14、服药前24小时内服用过任何含酒精类制品,经酒精呼气检查>0mg/100mL者
15、第1周期给药前3个月内献血或大量出血(出血量≥400mL)或试验期间有献血计划者
16、妊娠或哺乳期女性
17、第1周期给药前2周发生过无保护性行为的女性
18、第1周期给药前2周至研究结束后6个月内有生育计划,不愿采取有效的物理避孕措施(如避孕套、子宫内节育器、避孕环、结扎、禁欲等;安全期避孕法不包含在内)进行避孕(包括受试者伴侣)者
19、第1周期给药前3个月内入组其他临床试验并服用相应的试验药物,或正在参加其他临床试验者
20、研究者认为依从性差,或具有任何不宜参加此试验因素的受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