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选标准
1、经组织病理学证实的骨肉瘤患者。
2、按照不同阶段进行界定: a) PART I:标准治疗后失败的骨肉瘤患者; b) PART II:标准治疗后失败的高级别骨肉瘤患者。 标准治疗失败定义为使用一线化疗药物(包括大剂量甲氨蝶呤、多柔比星、顺铂、异环磷酰胺等)化疗治疗中或化疗结束后6个月内疾病进展;对6个月以上疾病进展者,需要由研究者进行风险获益评估,并获得受试者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16岁及以上,男女不限。
4、ECOG(东部肿瘤协作组)的PS评分为0、1或2。
5、存在RECIST v1.1标准下可测量或不可测量的病灶。不可测量的病灶应该是可通过常规成像技术进行评估,包括同位素骨扫描、CT或MRI等。PART II纳入的受试者基线至少有一个CT或MRI确认的可测量的病灶。
6、主要系统功能定义如下: a) 骨髓储备: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NC)≥1.5×109/L;血小板计数≥75×109/L;血红蛋白≥9 g/dL,最近14天未输血(需要输血的受试者); b) 肝脏功能:总胆红素≤1.5倍正常上限(ULN)(除非患者因Gilbert’s病或胆红素结合缓慢的类似综合征而出现1级胆红素升高);转氨酶(AST/SGOT和/或ALT/SGPT)≤3倍ULN(肝转移<5倍ULN); c) 肾脏功能:正常血清肌酐≤1.5 mg/dL(133μmol / L)或计算肌酐清除率≥50毫升/分钟(Cockroft - Gault公式); d) 凝血:凝血参数定义为国际标准化率(INR)≤2。
7、育龄期女性受试者首次给药前的 7 天内血清妊娠试验阴性,且必须为非哺乳期。有育龄期女性伴侣的男性受试者和育龄期女性受试者在参与研究期间和最后一次给药后3个月内,必须使用两种可接受的避孕方法,包括1个屏障法。男性受试者在参与研究期间也必须避免捐献精子。
8、预期生存期≥3个月。
9、本人能够理解本研究的全过程,自愿参加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对于无法理解知情同意书、或不能准确表达自己意愿的受试者,可由其法定代理人签署知情同意书,并有受试者的手印。
排除标准
1、近期抗肿瘤治疗(包括但不限于化疗、免疫治疗和靶向治疗等,也包括未上市的抗肿瘤治疗)≤28天,或有相关的副作用NCI CTCAE v5.0 >1级,但脱发除外。
2、首次给药前4周内参加过其他药物临床试验,且入组接受了治疗。
3、在开始治疗前≤28天进行过广泛放射治疗(包括锶89等放射性同位素治疗)或治疗前≤7天进行局部放射治疗,或尚未从这种治疗的副作用中恢复。
4、开始治疗前28天进行过重大手术,或开始治疗前7天进行过门诊手术。人工血管放置术后无需等待。
5、临床确诊的脑转移、软脑膜转移、脊髓压迫,或脑或中枢神经系统损伤的患者。
6、妊娠女性。哺乳女性在签署知情同意书前应停止哺乳。
7、目前或过去6个月内患有下列心脏疾病: a) 通过超声心动图(ECHO) 测得左室射血分数(LVEF) <45%; b) 筛查心电图(ECG)提示QTc间隔女性> 470ms,男性> 450ms; c) 不稳定型心绞痛; d) 充血性心力衰竭(纽约心脏协会[NYHA]>2级); e) 急性心肌梗死; f) 控制不佳的心律失常; g) 急性冠状动脉综合征; h) 支架植入。
8、未经控制的高血压。(收缩压[SBP] >160 mmHg或舒张压(DBP)>100 mmHg(血压值高于这些水平的患者在开始试验前必须用药物控制血压到该水平以下)。
9、患有严重活动性感染(14天内使用过全身性静脉抗生素,但口服抗生素允许)未良好控制,或患有其他严重的疾病,会影响受试者接受试验药物治疗。
10、诊断为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或活动期乙型肝炎或丙型肝炎。
11、给药前14天内接受过具有抗肿瘤活性的中草药或中成药治疗者;
12、有其他活动性肿瘤,或3年内存在浸润性肿瘤治疗史。可以接受有过明确的局部治疗I期肿瘤受试者,且其被认为不太可能复发的。可以接受既往有原位癌(比如非侵袭性)治疗史以及有非黑色素瘤皮肤癌病史的患者。
13、根据研究者的判断,受试者有其他可能导致本研究被迫中途终止的因素,如,其他的严重疾病(含重性精神障碍)需要合并治疗,有严重的实验室检查异常,伴有家庭或社会等因素,会影响到受试者的安全,或资料及样品的收集。心理、家庭、社会或地理条件等因素与试验方案不符合的。